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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时间:2017-02-22 09:55:03 来源:阿拉山口市政务网 作者:打印本文

 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方针政策,鼓励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投资发展,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壮大,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结合综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和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四条 工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 针对股权投资企业和重点支持的成长性企业的发展需要,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㈠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㈡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㈢ 单个股东或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㈣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中,须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股东和合伙法人须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并依法办理验资或出资确认手续。

㈤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㈥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相关的咨询服务。

㈦ 已经注册设立运营的股权投资型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向市工商局依法申请变更为合伙制企业。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㈠ 备案申请报告。

㈡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已设立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㈢ 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㈣ 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或其拟任者)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工商注册设立的由拟任者签字。

第八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在书面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商业秘密可以省略)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经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

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劵和申购新股,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四章 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

第十一条 迁入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的公司制或者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符合规定备案条件的,2010年至2020年,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迁入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公司的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按照《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第十三条 迁入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按照《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办理。

迁入的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条件的,迁入时可以直接变更登记为合伙企业。

第十四条 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见附件。

第十五条 对在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如有国家出台有关支持新疆发展的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适用的,按照从优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已享受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经济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定五年。


阿拉山口股权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一、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照企业对地方贡献给予奖励。

㈠ 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奖励20%;

  ㈡ 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在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30%;

㈢ 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

㈣ 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比例。

二、办法中第十二条其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选择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对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30%的扶持。

三、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取得收入而缴纳增值税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五、在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六、对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股权投资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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