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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工业用地招商引资土地优惠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4-06 11:58:36 来源:www.b82.bet 作者:打印本文

 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工业用地招商引资土地优惠办法的通知

吉县政办〔2011〕 41 号
 
第一条本办法只适于在吉木萨尔县北庭工业园区、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二条在我县规定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达到以下强度和规模方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1、农副食品加工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制造业、造纸业等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34万元/亩。
2、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工业品制品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等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27万元/亩;木材加工及草制品加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30万元/亩。
3、印刷业、石油加工及炼焦加工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50万元/亩。
4、家具制造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35万元/亩;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38万元/亩。
5、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等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45万元/亩。
6、黑色金属冶炼及冶炼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业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等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54万元/亩。
7、化工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68万元/亩。
8、医药制造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75万元/亩;塑料制品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36万元/亩。
9、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77万元亩。
第三条投资方项目建设达到第二条规定享受以下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用地单位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县财政留成部分后的40%拨付给县园区办,用于对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资金;固定资产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用地单位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县财政留成部分后的60%拨付给县园区办,用于对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资金; 固定资产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用地单位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县财政留成部分后的80%拨付给县园区办,用于对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资金。具体支出由县财政部门本着以收定支原则,按照每宗开发用地实际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拨付。
第四条投资方项目建设没有达到工业项目用地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超出用地部分不享受第三条规定政策。
第五条对使用规划工业区内的国有未利用土地,投资符合规定强度和规模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照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土地出让金挂牌起始价为每平方米25.2元,北庭工业园区土地出让金挂牌起始价为每平方米42元。
第六条对使用规划工业区内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以租赁形式供地的工业项目,土地租赁金按最低价标准收取,其中前三年免收土地租赁金。
第七条在本办法规定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需征用已承包或未承包的天然草场的,按标准缴纳草场补偿费。
第八条对于全县产业集群的产业化项目,可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第九条投资符合规定强度和规模的项目须经县园区办、县国土资源局共同审核后,方可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条款。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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