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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铝下游加工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6-04-06 11:44:58 来源:www.b82.bet 作者:打印本文

 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铝下游加工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县政办〔2012〕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铝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本着就近加工的原则,在五彩湾选择合适区域划定铝加工园区,制订铝下游产品加工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只适用于铝下游产品加工项目,2年内达到审批规模方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铝加工园区土地由政府统一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按建设规模(零地价)分批供应给企业。
第四条建设规模年产5—10万吨的企业,出让给企业100—200亩,10万吨以上的出让给企业200—300亩,规模特别大的,可根据项目需要进行供地。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铝下游项目(包括铝板和铝棒和型材及其他铝加工产品)建设规模年产5—10万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所交的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五年内所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铝下游项目(包括铝板和铝棒和型材及其他铝加工产品)投资规模年产10—20万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所交的所得税款留地方部分按30%奖励给企业,五年内所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铝下游项目(包括铝板和铝棒和型材及其他铝加工产品)投资规模年产20万吨以上,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所交的所得税款留地方部分50%奖励给企业,五年内所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生产铝箔的企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所交的所得税留地方部分70%奖励给企业,五年内所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企业。
 
第四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九条对铝下游精深加工企业涉及的地方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条县政府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铝工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铝精深产品的产业化等。优先帮助和支持铝下游加工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对技术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列为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并实现产业化的,县政府对该研发项目研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通过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本优惠政策由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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